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泰岱檢部一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111964********,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時間從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時間從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凌晨5時0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魯******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S103省道黃前至化馬灣路段由北向南行駛至黃前鎮(zhèn)政府北側約50米處時,與在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的行人薛某某(女,69歲)發(fā)生碰撞,致薛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法醫(yī)鑒定,薛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薛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等;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翠珍
檢察官助理:萬方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視頻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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