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金檢一部刑訴〔2020〕510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03196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路**段**號**棟**單元**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2014年9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11月8日刑滿釋放。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曉某某”(另案處理)及其女性朋友的安排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在成都市小關廟附近注冊成立了經營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區(qū)的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辦理了該公司的對公賬戶,之后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將上述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含營業(yè)執(zhí)照)和對公賬戶出售給他人。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買賣國家機關的證件,數量為1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聰
檢察官助理:楊沁怡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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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貳冊;
3.涉案贓款2000元依法應予追繳;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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