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金檢一部刑訴〔2020〕2896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52322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住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鎮(zhèn)**路**棟**號。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1年8月30日被河南省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河南省焦作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某某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2016年1月2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732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住山西省平陸縣**鄉(xiāng)**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0年8月10日刑滿釋放。
上述二被告人因偷竊,于2020年8月2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分別于2020年9月8日、9月9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時5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陳某某在鄭州市金水區(qū)紫荊山地鐵站C出口處,盜竊被害人韓某某停放于此的電動車一輛,后被公安機關抓獲?,F(xiàn)該車已發(fā)還被害人。經(jīng)鑒定,被盜車輛價值20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陳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韓某某的陳述;3、鑒定意見;4、前科材料、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李某甲、陳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彬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某某兩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