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凱檢職檢刑訴〔2019〕1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601196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凱里市**鎮(zhèn)**村**組,現住貴州省凱里市**鎮(zhèn)**村**組自建房。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從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8月14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丹寨縣看守所。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601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凱里市**鎮(zhèn)**村**組,現住貴州省凱里市**鎮(zhèn)**路自建房。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4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行賄罪,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凱里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賄罪、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行賄罪于2019年10月30日分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起訴期間并將兩案并案審查,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李某某、施某某合伙以10萬元非法購得凱里市爐山鎮(zhèn)**村**的一處鋁礬土礦點。為了在非法采礦時能逃避打擊,李某某、施某某經商議后,主動找時任凱里市爐山鎮(zhèn)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站(交通運輸管理站)站長柳某甲(另案處理)尋求庇護,柳某甲提出以占“干股”形式分該處礦點非法采礦所得利潤三分之一,李某某、施某某表示同意。后李某某、施某某在該處礦點非法開采鋁釩土礦,柳某甲安排柳某乙到場進行計量監(jiān)督,并利用職務之便在爐山鎮(zhèn)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聯合打擊非法采礦行動時,通過柳某乙向李某某、施某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打擊,以及利用帶隊巡查職務之便對該處礦點非法采礦行為不予查處。2018年7月至10月,李某某、施某某在該處礦點非法開采鋁釩土礦出售共獲利170萬余元,期間,李某某、施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通過施某某個人銀行賬戶轉賬23萬元到由柳某某保管的楊某某個人銀行賬戶;于2018年10月12日,李某某、施某某通過施某某個人賬戶轉賬35.7萬元到柳某乙提供的劉某某個人賬戶,2018年10月14日,柳某乙又從劉某某個人賬戶將該款轉入柳某甲保管的楊某某個人銀行賬戶,上述款項共計58.7萬元均已被柳某甲實際占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銀行交易記錄、任職文件等;2.證人柳某甲、柳某乙、劉某某、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指認筆錄照片。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施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58.7萬元,實施非法活動,行賄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世廣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貴州省丹寨縣看守所;
2.被告人施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住凱里市**鎮(zhèn)**路自建房,聯系電話1828654****;
3.案卷材料和證據8冊;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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