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浦檢生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124197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縣,住福建省浦城縣**弧**號**棟**室,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浦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4月27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李某甲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1241947********,漢族,小學文化,糧農(nóng),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縣,住福建省浦城縣**鎮(zhèn)**村**井**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浦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7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張某某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1241965********,漢族,初中文化,糧農(nóng),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縣,住福建省浦城縣**鎮(zhèn)**村**井**號**室,因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浦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浦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等人參加**廟會時商定,為方便香客進香及廟里運輸物資,由*廟出資,李某甲負責拓寬**“**”至“***”的老路,新修“***”至**賓館道路。同年4月,李某甲與**廟負責人張某某將“關于整修拓寬**至**到**山機耕道的決議”交由**村**自然村31位村民簽字同意。在未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xù)情況下,李某甲于2017年4月期間、端午節(jié)期間先后雇請鄒某某、魯某某駕駛挖掘機拓寬、新修道路。被告人李某乙利用**鎮(zhèn)**村安排其負責**自然村至“**”路段爆破作業(yè)機會,擅自帶領福建省建甌市**爆破服務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現(xiàn)**爆破服務公司浦城分公司)工作人員到?“**”至**賓館路段進行爆破作業(yè)。因新修路段塌方,急需資金修繕,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乙商量后于2018年1月25日以**廟名義向吳某某借款20萬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在經(jīng)張某某同意并簽字后,從**廟出納李某乙處分7次共計領取修路資金30萬元。
經(jīng)林業(yè)技術鑒定,該便道新修路段(“***”至“**賓館”)破壞林地面積0.89公頃(13.35畝),拓寬路段(“***”至“**”)破壞林地面積0.097公頃(1.455畝)。所占用的林地均屬國家級生態(tài)公益林,所占用的林地已建成道路和停車坪,林地上的植被已被嚴重毀壞。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動到浦城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接到浦城縣公安局電話通知,在家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前科查詢情況、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領條、**廟記賬憑證、縣民宗局出具證明、爆破合同、爆破物品實用回單、關于整修拓寬**至**到**山機耕道的決議、**村村財收支公開表、銀行交易明細等相關書證。
2、證人鄒某某、魯某某、毛某某、余某某、葉某某、李某丙、徐某某、李某丁等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林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在未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非法占用林地修路,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14.805畝國家級生態(tài)公益林被嚴重破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浦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志青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浦城縣**弧**號**棟**室;被告人張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浦城縣**鎮(zhèn)**村**井**號;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浦城縣**鎮(zhèn)**村**井**號**室。
2、刑事偵查卷六冊,檢察卷一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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