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11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澤州縣**鎮(zhèn)**村,住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晉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決定,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21973********,漢族,小學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住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晉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決定,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晉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4時,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酒后因被害人孔某某、郎某某施工挪動張某某的面包車不滿繼而與孔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某先后用一架鐵質(zhì)樓梯和一根鐵質(zhì)方向盤鎖擊打孔某某頭部,并從**號樓下追打至**俱樂部東側(cè)十字路口,用拳頭擊打郎某某胸部和頭部。被告人張某某用一根鐵質(zhì)方向盤鎖擊打朗某某身體左側(cè)。被毆打人孔某某系殘疾人,殘疾人證號:140511199010********。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孔某某左顳部頭皮血腫,為輕微傷。?
另查明,在被告人李某某毆打孔某某和郎某某的過程中,孔某某的一臺華為Honor7c手機(型號:華為LNDAL40)和一臺三星A9S手機(型號:三星A9200),郎某某的一臺三星Galaxy?S7edge手機(型號:三星G9350)被損壞,經(jīng)晉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三部手機于2019年12月8日的認定價格為人民幣1670元整,其中華為LNDAL40手機認定價格:270元;三星A9200手機認定價格:1033元;三星G9350手機認定價格:36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方向盤鎖。
2、書證: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收據(jù)等。
3、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供述。
4、被害人孔某某、郎某某陳述。
5、證人證言
6、視聽資料
7、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酒后無事生非,持兇器隨意毆打被害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認罪悔罪,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峰
檢察官助理:楊樂樂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李某某:1375369****,張某某:187356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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