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108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251989********,漢族,大專文化,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縣,戶籍所在地永春縣**鎮(zhèn)**村**號,現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廟**一民房。因涉嫌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本院決定,次日由永春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25197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縣,戶籍所在地永春縣**路**號**天驕**幢**室,現住永春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永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經本院決定,次日由永春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間,被告人李某某從部隊退役前在網上找人偽造名稱為“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qū)空軍通信團直屬委員會”、“南京軍區(qū)空軍政治部組織辦”、“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qū)空軍司令部直屬工作處”的印章各1枚,并將上述印章用于其偽造的本人的《中國共產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等入黨材料上,成功使自己加入中國共產黨。
2.2015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永春縣**鎮(zhèn)**街**號刻印復印店內,委托被告人周某某偽造名稱為“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qū)空軍司令部勤務營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zhàn)區(qū)空軍參謀部勤務營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zhàn)區(qū)空軍參謀部直屬工作處”、“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zhàn)區(qū)空軍政治工作部組織處”的印章各1枚,并將上述印章用于其偽造的《中國共產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等入黨材料上,成功使謝某某、楊某某、沈某某等人加入中國共產黨。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分別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印章樣本等書證;
2.證人謝某某、楊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偽造武裝部隊印章,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偽造7枚,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周某某偽造4枚,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春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江巧華??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現均羈押于永春縣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證據四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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