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1152號
被告人李某某(自報),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8261992********,漢族,文化程度大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李雪斌,廣東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9001994********,漢族,文化程度大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東莞市**鎮(zhèn)**街**巷**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黃翠丹,廣東彭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9001994********,漢族,文化程度大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東莞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陳惠巢,廣東砝碼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盧某某、張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分別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期限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開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陳某某(具體情況不詳,在逃)以投資滬深300指數(shù)為名實施詐騙,后李再聘請被告人盧某某、張某甲參與作案,客戶投資虧損,李等人可以從平臺獲得一定提成。陳某某添加客戶微信,通過之后將客戶拉進微信群。李某某使用微信“張某乙”、“喬某某”分別冒充該微信群的群主、炒股專家,李某某以群主稱群里的“喬某某”是曾經(jīng)幫助過其的炒股專家,現(xiàn)正在“多乾國際”平臺做直播,在群內發(fā)鏈接給大家去觀看。盧某某、張某甲便會使用多個微信號在群內附和,吹捧“喬某某”炒股能幫大家賺錢,并問“喬某某”是否可以加微信進行私聊,“喬某某”稱有問題可以加其微信私聊,可以幫忙分析股票??蛻籼砑印皢棠衬场蔽⑿藕蟊焕M一個“天龍八部內部交流圈”群,“喬某某”就推薦“多乾國際”平臺炒滬深300指數(shù),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碼等信息。接著盧某某、張某甲根據(jù)“喬某某”提供的這些資料冒充開戶專員聯(lián)系被害人,幫對方在“多乾國際”后臺開設賬戶。之后“喬某某”會通過講解分析等手段叫被害人轉賬進去投資,開始按照正常股指走向讓對方賺一些小錢,之后叫對方逐漸加大投資金數(shù),這時,“喬某某”便會故意引導客戶買錯,致使客戶虧損??蛻籼潛p后,盧某某、張某甲便會以平臺升級為由叫客戶將剩余的錢提出來,并不再與客戶聯(lián)系。2019年4月至5月,李某某等人用這種方法對被害人孔某某、劉某某、韓某某實施詐騙,共騙得約87萬元,其中李、盧、張各分得24萬元、63528元、4000元。
2019年7月3日16時許,公安機關在本市南城區(qū)**路**花園**房抓獲被告人李某某、盧某某,繳獲銀行卡、現(xiàn)金150961.5元等物,接著在南城區(qū)**路**餐廳后一出租屋**房將被告人張某甲,繳獲6部手機、一部電腦主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手機等物證,戶籍材料等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孔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盧某某、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盧某某、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盧某某、張某甲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詐騙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是主犯;被告人盧某某、張某甲在詐騙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對于適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張某甲適用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盧某某適用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茂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盧某某、張某甲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陸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及量刑建議書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單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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