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會檢公訴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號碼3621021977********,戶籍地瑞金市**鎮(zhèn)**路**棟**室,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因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會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6月5日由會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號碼3621021975********,戶籍地瑞金市**鄉(xiāng)**村**組**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因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會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6月5日由會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公民身份號碼3621021983********,戶籍地瑞金市**鎮(zhèn)**路**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因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會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6月5日由會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會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胡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5500元每噸的價格從非正規(guī)渠道購進柴油30余噸,存放在瑞金市某某鎮(zhèn)沙子崗一院子,以5650元每噸的價格分批次賣給被告人劉某某、胡某某各15噸左右,銷售金額共計17萬余元。劉某某、胡某某用小油罐車購進柴油后,運至會昌縣某某鎮(zhèn)以每噸5850元左右的價格零售給過往司機,兩人的銷售金額各為9萬余元。經(jīng)查,三被告人所售柴油明顯低于同期市場價。經(jīng)鑒定,三被告人所售柴油硫含量嚴重超標,屬不合格產(chǎn)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胡某某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其中李某某銷售金額17萬余元,劉某某、胡某某銷售金額各為9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保華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會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相關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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