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錦檢公訴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71977********,漢族,大學??莆幕潭?/span>,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路**號**棟**單元**號,現(xiàn)住成都市金牛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311974********,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副總監(jiān),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路**號,現(xiàn)住成都市金牛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同?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謝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8221985********,漢族,大學專科文化程度,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團隊長、副總監(jiān),現(xiàn)住成都市錦江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彛?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9日,實際控制人曹某某(另案處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為負責人?!?*成都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和財務權,由“**公司”統(tǒng)一管理。被告人何某某、謝某某先后于2016年進入“**成都分公司”,擔任團隊長、副總監(jiān)等職。“**成都分公司”未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通過舉辦財富沙龍現(xiàn)場授課、團隊長、業(yè)務員介紹親屬朋友成為客戶、客戶介紹客戶等形式,推廣上海**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微拍貸1.0/2.0”平臺,以投資理財為由,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等作為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其中,“微拍貸1.0”涉及投資人1300余人,至2018年9月,共計吸收資金人民幣2.4億余元,未兌付人民幣7000余萬元;“微拍貸2.0”?涉及投資人130余人,共計吸收資金人民幣1000余萬元,未兌付人民幣570余萬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5月入職,先后擔任團隊長、副總監(jiān)等職,參與吸收資金人民幣1.6億余元;被告人謝某某于2016年10月入職,先后擔任團隊長、副總監(jiān)等職,參與吸收資金人民幣3500余萬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謝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聯(lián)系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贓人民幣3萬元,何某某退贓人民幣2萬元,謝某某退贓人民幣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謝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擾亂金額秩序,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向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诔啥际薪鹋^(qū)**路**號**棟**單元**號;被告人何某某、謝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九冊,光盤二張(上海**審計報告、電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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