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二部刑訴〔2020〕758號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602198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村**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于2020年11月9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浙AF****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從海寧市“汁味龍蝦”飯店出發(fā),途徑文海北路、德勝快速路,后行駛至本市江干區(qū)德勝快速路機場路下匝道口卡口處被民警查獲。經(jīng)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被告人李某酒精含量為165mg/100mL,后經(jīng)血液乙醇含量檢測,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0.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穎穎
(院?。?/span>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555812****。
2.量刑建議書及具結(jié)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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