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悼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保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25197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縣,住房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悼h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悼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時42分,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鄂C****7輕型普通貨車,沿G59高速從房縣**到??悼h**鎮(zhèn),經過寺坪高速收費站出口時被交警大隊開封峪中隊民警查獲。經抽取其血液樣本,經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22.64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歸案經過、身份信息、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2.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3.視聽資料;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等嗣穹ㄔ?/span>
檢??察??官??劉?芳
檢察官助理??周?琪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湖北省十堰市房縣**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53427070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