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529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住樂昌市**工地生活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樂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樂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1時4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被在樂昌市佗城下路碧桂園鳳凰酒店門前設卡查車的民警查獲,民警隨即將李某帶至樂昌市中醫(yī)院進行抽血送檢,經檢驗,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7.14mg/100ml,超過80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慧紅
???????????????????????????????????????????????檢察官助理?張露???????????????????????????????????????????????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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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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