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二部刑訴〔2020〕644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3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太和縣人,住安徽省太和縣***鎮(zhèn)***西路***巷**號。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經(jīng)太和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年9月21日由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21989********,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安徽省太和縣人,住安徽省太和縣**鎮(zhèn)**村委會**莊**戶。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5月11日經(jīng)太和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jù),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jīng)補充偵查后于2020年7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以自有房屋及房屋裝修、設備購買為出資,與其侄子被告人李某乙共同開設太和泓椿大酒店,約定李某乙為酒店法人,營業(yè)利潤按五五分成。
2019年3月起,因經(jīng)營不善,酒店開始拖欠工人工資,至酒店停業(yè)期間,李某甲、李某乙共計拖欠31名工人工資共計32.3531萬元,太和縣勞動監(jiān)察大隊分別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4月20日向李某乙、李某甲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5日內清償拖欠工資,到期二人均未履行付款義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銀行流水、酒店賬目明細等書證;
2.證人袁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馮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作為酒店的股東,有能力支付勞動者報酬而不支付,在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關下達整改指令后仍拒不支付,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坤
檢察官助理:閆??哲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太和縣看守所;李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家中(安徽省太和縣城關鎮(zhèn)椿櫻村委會東李莊36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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