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2219**********,漢族,小學(xué),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區(qū),住河南省商丘市**區(qū)**辦事處**村*莊**號,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區(qū),住商丘市**區(qū)**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賈甲、賈某某、賈乙、李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察機關(guān)于同日作出撤回起訴申請,本院于同日作出同意偵查機關(guān)撤回起訴決定。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分案處理,以被告人賈某某、李某涉嫌盜竊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李某、賈某某前往**鄉(xiāng)*集南街路東**副食店,在該副食店內(nèi),被告人李某、賈某某通過將卷煙塞入上衣內(nèi)夾帶出店的方式,分別盜竊兩條芙蓉王卷煙,后經(jīng)虞城縣煙草專賣局鑒定4條香煙總價值人民幣1020元;2019年10月10日下午14時許,賈甲、賈乙、被告人李某、賈某某、相約一起到**鎮(zhèn)趕集,到達**鎮(zhèn)童裝店后被告人李某、賈某某通過將衣物塞在上衣內(nèi)夾帶出店的方式實施盜竊,先后在虞城縣**鎮(zhèn)街上****童裝店、****童裝店、**小鋪共盜取童裝8件,后經(jīng)虞城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童裝的市場總價值為人民幣420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李某、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賈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李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志亮
高 勇
(院印)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三冊。
3.適用建議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6. 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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