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一部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0119860211****,白族,初中文化,大理市人,農(nóng)民,家住大理市**鎮(zhèn)**村委會南*社*號。被告人李某曾因搶劫罪于2007年被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2011年刑滿釋放;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8年5月25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經(jīng)大理市檢察院批準逮捕,5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大理市下關鎮(zhèn)錦泰酒店盜走羅某某oppoR17型手機一部,被盜手機鑒定價格為人民幣1500元;
2、2020 年2月03日,被告人李某與張錦剛(在逃)在大理市大理鎮(zhèn)西門村委會大紙房村“待格??蜅!眱?nèi)被盜竊了施某某的蘋果ipadpro型256GB內(nèi)存金色平板電腦1部,被盜電腦鑒定價格為人民幣225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與張錦剛(在逃)在大理市大理鎮(zhèn)大理古城水碓村65號友尚居客棧102房盜走張某某的現(xiàn)金3000余元;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下關鎮(zhèn)人民街21號“媽咪部落”服裝店內(nèi)盜走楊某的華為牌榮耀8X型手機一部,被盜手機鑒定價格為人民幣650元;
5、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大理市開發(fā)區(qū)濱海大道106號附二號海涼月客棧一樓盜走張某的華為mate7型手機一部、oppo手機一部,現(xiàn)金300余元。被盜的華為mate7型手機鑒定價格為人民幣400元;oppo手機因型號、配置不清,無法認定價格;
6、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大理古城一塔路巷4號“璞山宿”客棧盜走楊某的蘋果筆記本電腦1臺,被盜電腦鑒定價格為人民幣2850元;
7、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下關鎮(zhèn)建設西路怡安酒店前臺盜走楊某某華為榮耀9型手機一部,現(xiàn)金100多元。被盜手機鑒定價格為人民幣800元;
8、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大理市下關鎮(zhèn)吉蒼路29號萬州烤魚店內(nèi)盜走成某某iphone6plus型手機一部,被盜手機鑒定價格為人民幣700元;
9、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在下關鎮(zhèn)嘉士伯大道曲靖帶皮羊肉火鍋店內(nèi)盜竊了章某某的蘋果平板電腦一臺,被發(fā)現(xiàn)后李某持刀威脅并逃離現(xiàn)場。涉案平板電腦鑒定價格為人民幣850元;
10、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大理市開發(fā)區(qū)云鶴路上段鳳婷園麗江臘排骨火鍋店內(nèi)搶奪了杜某某的VIVO牌X27型手機一部,被搶手機鑒定價格為1400元;
11、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大理市開發(fā)區(qū)賓川路山西村香巴風情酒店二樓餐廳吧臺盜走和某的蒼穹灰色華為牌平板電腦兩臺,被盜平板電腦鑒定價格共計人民幣2100元。
1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在大理古城東玉街27號蘭納客棧內(nèi)盜走孫某某的黑色尼康牌D7100型單反照相機1部,變焦鏡頭一個,被盜財物鑒定價格共計人民幣2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報案及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頻資料、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在案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盜竊10次,涉及財物價值達17350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價值14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qū)嵤┍I竊行為被發(fā)現(xiàn)后為抗拒抓捕公然持刀威脅,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告人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趙素蓮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0個;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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