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武檢二部刑訴〔2020〕436號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8221991********,漢族,中專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鎮(zhèn)**村**組,現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縣**村**街**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時56分許,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川Z*****的小型面包車沿本市武某某成雙大道中段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成雙大道中段156號門前路段,與在該非機動車道逆行至此的被害人楊某某駕駛的號牌為川A*****的電動二輪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楊某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棄車逃逸并通過電話指使證人曾某某到現場向交警作偽證稱系曾某某肇事。楊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4月9日晚22時許宣告死亡。2020年4月10日14時,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銀不承擔事故責任。至起訴前,李某部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尚未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酒后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指使他人“頂包”,應酌情從重處罰;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川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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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778142****。
2.案卷材料兩冊,其中光盤四張,情況說明(散件)一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人委托資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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