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281號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8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黃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黃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黃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黃航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海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盧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海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許艾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5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潛江市,住湖北省潛江市**鎮(zhèn)**村**組。被告人許艾虎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許艾虎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海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9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穆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281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鎮(zhèn)**村**小區(qū)**號**室。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辦事處**大道(中)**號。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8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25198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縣,住河南省唐河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03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03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店**組**號。被告人馮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被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馮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h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5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潛江市,住湖北省潛江市**鎮(zhèn)**村**組**戶。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東??h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東海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黃航、李某、穆某某、許艾虎、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馮某某、張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7月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黃某、黃航、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張某甲等13人在緬甸境內(nèi),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他人的指使下冒充360借條客服人員,使用電腦機器人撥打國內(nèi)不特定多數(shù)人手機號碼,發(fā)布貸款邀請,在被害人有貸款意向后,通過后臺標注該手機號碼。被告人黃某、穆某某、許艾虎將后臺標注的號碼分別移交其組內(nèi)成員,由他們通過微信添加好友聯(lián)系被害人,讓其下載偽360借條APP申請貸款,后以需要交納服務費、包裝費、改卡費、解凍費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錢款。上述被告人共成功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4起,共騙取人民幣425045元,其中黃某、黃航、李某參與全部犯罪;被告人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等9人參與3起,共騙取人民幣51000元;被告人張某甲參與2起,共騙取人民幣186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帶領被告人黃航、李某在緬甸境內(nèi)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2019年12月24日至12月27日間,李某通過黃某分配的手機號碼,冒充360借條客服人員聯(lián)系湖北省荊州市被害人蔡某某,共騙取人民幣共計374045元。
2.2020年1月3日至1月4日,被告人黃航在緬甸勐拉世媽酒店六樓和被告人黃某、李某、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等人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黃航通過黃某分配的手機號碼,冒充360借條客服人員聯(lián)系江蘇省鹽城市被害人孫某某,共騙取人民幣32400元。
3.2020年1月7日至1月10日,被告人張某甲在緬甸勐拉世媽酒店六樓和被告人黃某、黃航、李某、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等人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張某甲通過穆某某分配的手機號碼,冒充360借條客服人員聯(lián)系浙江省紹興市被害人吳某某,共騙取人民幣9600元。
4.2020年1月9日至1月10日,被告人黃某、黃航、李某、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張某甲等13人,在緬甸勐拉世媽酒店六樓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其中有人冒充360借條客服人員聯(lián)系江西省宜春市被害人鄧某某,共騙取人民幣9000元。
被告人黃某、黃航、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張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云南省勐??h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單、東海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涉案人員軌跡及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潛江刑初字第00429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2013)南宛刑初字第189號刑事判決書等相關書證;
2.被害人蔡某某、孫某某、吳某某、鄧某某陳述;
3.被告人黃某、黃航、李某、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張某甲及同案人陳某乙、秦某某等15人供述和辯解;
4.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蘇公物鑒字(2020)38號鑒定意見;
5.東??h公安局辨認筆錄;
6.東??h公安局電子數(shù)據(jù)證據(jù)檢查記錄及網(wǎng)絡在線提取證據(jù)記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黃航、穆某某、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許艾虎、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黃航、李某、穆某某、許艾虎、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境外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其中黃某、黃航、李某等3人涉嫌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穆某某、許艾虎、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盧某某、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等9人涉嫌犯罪數(shù)額巨大,張某甲涉嫌犯罪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黃航、穆某某、許艾虎、陳某甲、倪某某、馬某某、王某乙、馮某某、王某甲、張某甲等人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艾虎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h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博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等13人現(xiàn)羈押于東海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5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1份;
4.量刑建議書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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