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融檢一部刑訴〔2020〕336號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96********,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織金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鎮(zhèn)**村**房。因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9年8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6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1984********,漢族,文盲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咸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街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鎮(zhèn)**村**房。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強奸罪、盜竊罪,于2010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因吸毒,于2015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罪盜竊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8日刑滿釋放。因吸毒,于2017年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轉(zhuǎn)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6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俞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俞某某一起到莆田市涵江區(qū)**街道**路**號**樓樓下,盜走被害人林某某的閩******女式二輪摩托車1輛。經(jīng)鑒定,被盜閩******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933元。
2.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俞某某一起騎著盜竊來的閩******摩托車到莆田市涵江區(qū)**大廈樓下停車場,盜走被害人黃某甲的閩******二輪女式摩托車1輛。之后被告人李某、俞某某將閩******摩托車以人民幣500元賣掉,二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經(jīng)鑒定,被盜閩******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300元。
3.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俞某某一起騎著閩******摩托車到福州市倉山區(qū)**道加油站馬路邊,盜走被害人劉某某的黑色歐駒牌電動車1輛。
4.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俞某某一起騎著閩******摩托車到福清市**街道**村,盜走被害人黃某乙停放在路邊的車牌號為福清*****的雙緣牌女式二輪電動車1輛,后將該車停放在福清市**街道東田村一圍墻邊。經(jīng)鑒定,被盜福清*****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680元。
5.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俞某某一起騎著閩******摩托車到福清市**街道冠成模具廠門口,盜走被害人毛某某的閩******男式二輪摩托車1輛。經(jīng)鑒定,被盜閩******摩托車價值人民幣4224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俞某某在福州市倉山區(qū)**鎮(zhèn)**村被抓獲,同時查扣到被盜的閩******摩托車、閩******摩托車,隨后在福清陽下街道東田村查扣到被盜的車牌號福清*****電動車。被告人李某、俞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材料、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購車發(fā)票、行駛證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林某某、黃某甲、劉某某、黃某乙、毛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扣押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
6.視聽資料:指認照片、監(jiān)控視頻截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俞某某均曾因盜竊被判刑,又共同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可估價部分價值人民幣18137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俞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俞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和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李某、俞某某均以盜竊罪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捷
2020年9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俞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冊共計184頁;
3.光盤3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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