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盈檢公訴辦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洋),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231996********,傣族,職高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縣芒**村委**組**號,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莊路**號**小區(qū)**棟**號房。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盈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經盈江縣檢察院批準,同日被盈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九名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聽取其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1.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幫助被害人段某某辦理的“達飛云貸”的貸款線下分期還款過程中虛構需要平賬、交納質保金、重新還款,騙取被害人段某某使用微信轉賬、銀行卡轉賬及支付寶支付人民幣共計140700元。
2.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幫助被害人刀某某辦理“達飛云貸”網絡貸款過程中,騙取被害人刀某某微信轉賬人民幣26800元。
3.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幫助被害人刀某某辦理“達飛云貸”網絡貸款過程中,騙取被害人刀某某使用微信轉賬、POS機刷卡支付及現金支付人民幣32000元。
4.2020年1月19日、20日,被告人李某某虛構幫助被害人李某某提前歸還宜信公司貸款,騙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轉賬20000元,案發(fā)前李某某才為李某某歸還3期貸款及500元逾期費,實際詐騙李某某7297.64元人民幣。
5.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幫助被害人廖某某辦理“平安惠普”網絡貸款過程中,虛構需要繳納保單費,騙取被害人廖某某微信轉賬人民幣156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幫助被害人劉某某、余某某辦理“平安惠普”網絡貸款過程中,虛構需要提前歸還三期貸款,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余某某銀行轉賬人民57501元。
7.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幫助被害人龍某某辦理“平安惠普”網絡貸款過程中,虛構提前歸還三期貸款可以降低利息,騙取被害人龍某某微信轉賬人民20223元。
8.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幫助被害人陳某某辦理“平安惠普”網絡貸款過程中,虛構需要交納征信費、保單費、簽約金等,騙取被害人陳某某微信轉賬人民幣12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電子勘驗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盈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段景閏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盈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光盤十二張。
3.扣押物品詳見卷宗內扣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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