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翠檢二部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5271978********,漢族,文盲,宜賓市敘州區(qū)人,農民,住宜賓市敘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宜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8月9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宜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抓獲,6月12日被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案批準,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經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宜賓市敘州區(qū)蜀南大道東段21號附3號蜀南花園小區(qū)*幢*單元*樓*號被害人繆某某,通過開鎖方式入戶盜竊,尋找財物未果后逃離現場。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宜賓市翠屏區(qū)西郊街道濱江國際*區(qū)*棟*樓*號被害人王某某家。通過開鎖方式入戶盜竊,尋找財物未果后逃離現場。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作鴻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押敘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建議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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