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5號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02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重慶市渝中區(qū),住重慶市渝中區(qū)**號**戶。因犯盜竊罪,2007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2007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盜竊罪,2008年6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2009年7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2013年12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因犯盜竊罪,2014年4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2015年8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2016年7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犯盜竊罪,2018年5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8年10月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9年6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9年9月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9年12月19日被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與前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合并執(zhí)行拘役八個月,2020年1月6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20年4月8日被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與前罪判處拘役八個月合并執(zhí)行拘役一年,2020年5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9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來到重慶市渝北區(qū)龍平街4號附12號懶漢肥腸門市,趁被害人凌某某熟睡之機,將其一部價值人民幣345元華為暢想9e手機盜走。后李某將盜竊的手機銷贓。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來到重慶市渝北區(qū)翠湖支路4號門市,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機,將其正在充電的一部價值人民幣1260元的vivo?X27手機盜走。后李某將盜竊的手機銷贓。
2020年9月7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重慶市渝北區(qū)凱歌一支路4號附7號門市,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機,將其一部價值人民幣201元的vivo?Y67A手機盜走。
2020年9月7日14時許,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F(xiàn)被盜vivo?Y67A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過、人口信息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還清單、手機盒照片、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凌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
4.價格認定結論書;
5.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扣押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綜上,建議對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志剛
檢察官助理:汪鑫偉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現(xiàn)被羈押于重慶市渝北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冊,光盤五張;
3.《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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