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金檢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128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縣**鎮(zhèn)**社區(qū)**坪**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5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因犯詐騙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2020年1月19日刑滿釋放。因吸毒、冒用他人身份證,于2018年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處行政拘留二十日、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0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陌陌”交友平臺偽造了其姓名為“王某某”、月收入5萬元以上、南京人的身份,與被害人羅某某認識。之后,被告人李某將偽造的身份證發(fā)送視頻給羅某某,又編造其擁有香港戶口、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在珠海擁有別墅、在澳門投資賭場貴賓廳等信息,騙取羅某某的信任,二人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李某虛構身份證丟失、發(fā)生交通事故需要用錢、坐飛機訂機票需要用錢、投資施工用的機器和零配件等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羅某某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5073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自述書、送貨單等;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羅某某的陳述;4、證人證言:證人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證言;5、現場勘驗、扣押、辨認、提取筆錄;6、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威
????????????????????????????????檢察官助理?莫結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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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現被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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