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谑忻捞m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美檢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7196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鄉(xiāng)**村,住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路**村**巷**號。2015年6月19日因犯販賣毒品被??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6年4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谑泄簿置捞m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海口市美蘭區(qū)長堤路與白龍北路交叉口交警崗亭旁綠化帶處,趁被害人吳某某醉酒意識不清沉睡之際,將被害人吳某某佩戴在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盜走。后以人民幣8256元轉手倒賣給??谑忻捞m區(qū)文明中路**珠寶店的陳某某,并將贓款揮霍一空。2020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谑忻捞m區(qū)文明中路**號被公安人員抓獲,從其身上繳獲盜竊的黃金項鏈上的鑲金玉牌一塊。經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某盜竊的黃金項鏈和鑲金玉牌價值為人民幣16095元。
案發(fā)后陳某某所收購的金項鏈和扣押的鑲金玉牌已返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信息、前科記錄、涉案金條購買憑證等物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609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方雄
書??記??員:郭有娟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谑械诙词厮?。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扣押的物品已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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