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602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鎮(zhèn)**村**村**村**號**號**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蒙泉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其因為賭博欠了很多錢,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間以虛構(gòu)能介紹華某某等人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大隊當輔警上班的事實,騙取華某某、谷某某、楊某甲、楊某乙、劉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許某某、桂某某等37人的人民幣共計四十余萬元的犯罪事實。所騙財物已由被告人及其家屬作了退賠并取得了大多數(shù)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遠航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昭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6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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