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223號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2199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鎮(zhèn)**社區(qū)居委會**路**號附**號***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新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7月11日被新邵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7年5月17日,因犯盜竊罪、聚眾斗毆罪被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新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凌晨0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另案處理)、李某丙(已行政處罰)、歐陽某甲(已行政處罰)、“豐伢子”、“黑色T恤伢子”(均未查實身份)6人驅車一起到達新邵縣**賓館旁邊的***工地,“豐伢子”指揮李某甲、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進入工地偷盜鋼管扣件,李某丙、“豐伢子”、歐陽某甲三人在工地接應并搬運至工地外面的花壇;當“豐伢子”、李某丙、歐陽某甲在搬運鋼管扣件過程中被守工地的人發(fā)現時,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在逃離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被盜鋼管已退還。經新邵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鋼管扣件基準價格為人民幣壹仟壹佰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件照片;
2.書證: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新邵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資料、(2017)湘050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書;
3.證人李某甲、李某丙、歐陽某甲、曾某甲的證言;
4.被害人曾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新邵縣價格認證中心結論書;
7.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場指認筆錄及盜竊所開的車輛照片、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竊取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紅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羈押于新邵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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