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內江市公安局東興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偉偉”竄至內江市東興區(qū)平安路假日網吧一樓,李某某趁無人之機,將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輛白色天鷹牌踏板摩托車推到假日網吧旁的巷子內,“偉偉”采用改刀搭線啟動后二人將摩托車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制圖、照片及人身檢查、辨認等筆錄;
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內江市東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會德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內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起訴書8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換押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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