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中檢刑訴〔2020〕Z83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225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云陽縣人,住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經我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重慶市渝中區(qū)朝天門秦云老太婆攤攤面館外,趁無人之機,盜走被害人龔某某放置在收銀臺上充電的華為手機一部;同年7月20日晚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重慶市渝中區(qū)長濱路貨運部附近,趁無人之機,盜走被害人陳某某放置在大貨車駕駛室內價值人民幣1447元的VIVO?Z6手機一部,銷贓獲款供生活消費使用。
民警通過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視頻比對分析,鎖定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21時許在本市渝中區(qū)永紅旅館將其抓獲。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材料、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等書證;
2.被害人龔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5.現場指認筆錄等筆錄;
6.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辛秋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羈押于重慶市渝中區(qū)看守所;
???2.案卷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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