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郴檢公二刑訴〔2019〕3號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4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嘉禾縣人,住所地和戶籍地為嘉禾縣**鎮(zhèn)**路**號**單元**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jīng)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涉嫌搶劫罪一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偵查終結(jié),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2月12日將本案報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晚20時許,被告人李某為劫取財物,將被害人王某某(外號叫“**”)約至郴州市北湖區(qū)**路**公寓**號房。在該房間內(nèi),李某持匕首威脅王某某拿出2000元錢,遭到王某某反抗,李某遂用匕首對王某某頸部、腹部進行捅刺。事后,李某將王某某隨身攜帶的手機拿走,并以1600元的價格銷贓。被害人王某某被發(fā)現(xiàn)時已經(jīng)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某因頸部遭單刃銳器刺切至左鎖骨下動脈離斷及雙側(cè)頸內(nèi)靜脈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機一臺;
2.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購物單據(jù)等;
3.證人證言:證人彭某某、胡某某、黃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4.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6.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親筆供詞;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訊問被告人李某某同步錄音錄像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玲娟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現(xiàn)羈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冊(內(nèi)附視聽資料);
3、證人名單、鑒定人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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