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訴刑訴〔2019〕150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4199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新鄭市**鎮(zhèn)**號**號。2019年7月12日因詐騙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fù)雜,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1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區(qū)**路**大廈2103室注冊成立西安**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李某某為法定代表人,通過在企查查APP上隨機查找各類公司、個體戶法人電話,謊稱可以幫助他人辦理大額貸款,騙取被害人前來公司辦理貸款,以辦理貸款需繳納服務(wù)費用、保證金為由,從被害人處騙取錢財。經(jīng)查:李某某等人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甲36600元;騙取被害人叱某某26600元;騙取被害人鄭某某30000元;騙取被害人李某乙23600元;騙取被害人孔某某36600元;騙取被害人王某乙19000元;騙取被害人潘某某26600元;騙取被害人翟某某26600元;騙取被害人魚長城10000元,以上9人共計人民幣235600元。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工商登記、銀行流水、微信截圖;
2.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陳述;
3.證人王某丙、槽楊洋等人的證言;
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平靜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雁塔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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