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7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利辛縣**鄉(xiāng)**村**寨**號。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15年2月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7年12月8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301966********,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11年3月被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3年6月刑滿釋放。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經(jīng)事先合謀,決定以冥幣冒充假幣向他人售假幣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約定詐騙所得被告人李某某占四分之三。后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至11月26日間,由被告人李某某以“呂某某”的假身份通過“陌陌”聊天軟件結(jié)識被害人陳某某,謊稱可以1:4的兌換比例向被害人陳某某出售美國制造的假人民幣,并稱該假幣可以當(dāng)真幣使用,二被告人先后共以真人民幣800元冒充假幣假意提供假幣給被害人陳某某試用,以此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信任。后在江陰市**街道**街**咖啡廳包廂內(nèi),被害人陳某某為購買25萬元假幣交付二被告人人民幣5萬元和2條軟中華香煙(價值人民幣1260元),實際所得是由被告人金某某準備的冥幣。被害人陳某某被騙錢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046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共同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查獲的冥幣等物證;
2.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聊天記錄、卷煙價格說明、諒解書、收條、刑事判決書、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等書證;
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的供述;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共同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曉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現(xiàn)均羈押于江陰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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