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州檢一部刑訴〔2020〕168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5********139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阜陽市人,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8日朱某甲被取保候審,2020年1月20日朱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需要補充證據,于2020年3月4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補充偵查后于同年4月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兩次)。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21時許,被告人朱某甲趁安徽省福中和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二樓倉庫無人看管之際入庫,盜走貴州茅臺酒兩箱。
2019年1月12日19時許,被告人朱某甲趁安徽安徽省福中和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二樓倉庫無人看管之際入庫,盜走貴州茅臺酒一箱、凱煲干紅葡萄酒1瓶、烏江榨菜31袋、3珍鮮肉粉1袋、餐巾紙1包、海天醬油1桶。經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被盜物品價值總計為人民幣34954.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朱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平某某陳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檢查、辨認等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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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智勇
檢察官助理??郭文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號;
2.案件材料和證據兩冊,同步錄音錄像光盤六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補充材料五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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