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刑訴〔2020〕373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中共黨員,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32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五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五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4時許,在五河縣申集鎮(zhèn)馬集村魯李組李某甲家門口,被告人朱某甲與被害人李某甲因經(jīng)濟糾紛發(fā)生打架。被告人朱某甲在打斗中將被害人李某甲的眼部和膝部打傷。2020年4月29日,經(jīng)安徽省五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李某甲的眼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膝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五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案等書證;
2.證人朱某乙、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安徽省五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
6.五河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秀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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