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仙檢一部刑訴〔2019〕59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8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戶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縣,現住址仙游縣**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間,于2020年1月7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醉酒后駕駛未年檢的閩B*****號小型轎車行經**鎮(zhèn)****路段時,被仙游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鑒定,所送被告人朱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1.45mg/100m1血。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
2.證人證言:朱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現場調查記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未年檢的機動車,乙醇含量為101.45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河
檢察員:王強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現在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5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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