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荊沙檢一部刑訴〔2019〕55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5831980********,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鎮(zhèn),住湖北省枝江市**室,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9年5月14日被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6月19日由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8月19日被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583197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枝江市**號,住湖北省枝江市**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9年5月10日被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2019年5月29日被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22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縣**鎮(zhèn),住公安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9年9月11日被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723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鎮(zhèn)**村**組,住湖北省枝江市**路**室,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9年8月29日被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2019年9月3日被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取保候審。
2008年因販賣毒品罪被荊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013年10月5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荊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甲、鄧某某、鄭某甲、董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鄧某某為“**”515輪**,朱某甲負責對外聯(lián)系業(yè)務,鄧某某為船上**。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甲電話聯(lián)系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欲為“**”515輪裝砂尋找裝載江砂業(yè)務,董某某答應朱某甲幫其介紹聯(lián)系。2019年5月1日,董某某邀約朱某甲、董某某的朋友楊某某及中間人潘某某在**見面,商量裝砂事宜,朱某甲表示愿2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船砂,潘某某答應幫忙聯(lián)系。2019年5月初,朱某甲通過其妻子王某甲取20萬元現(xiàn)金,交予董某某。2019年5月初,潘某某聯(lián)系到被告人鄭某甲,鄭某甲提出裝一船砂需要16萬元的費用,隨即潘某某將此情況向董某某說明,董某某同意,讓其妻子高某某和楊某某將16萬元現(xiàn)金交給潘某某,后潘某某將此16萬元現(xiàn)金交給鄭某甲。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朱某甲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鄧某某,指使鄧某某將“**”515號輪開至荊州鹽卡水域,讓鄧某某將船上的高頻開到79頻道,等待吸砂船的聯(lián)系。同日鄭某甲指使趙某某將自己的“三無吸砂船”開至**水域。2019年5月9日00時許,鄭某甲聯(lián)系鄧某某后將“**”515輪靠至吸砂船邊,隨后開始非法盜采江砂作業(yè),整個過程持續(xù)4個小時左右。裝好江砂后鄧某某令“**”515號輪開至長江**段**水域???,于2019年5月9日開至宜昌**碼頭。于當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宜昌分局民警查獲。此次共盜采江砂3744.19噸,經(jīng)沙市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江砂價值為108582元。被告人鄭某甲非法獲利16萬元,被告董某某非法獲利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建設銀行活期賬戶交易明細(王某甲)、發(fā)還清單、釋放證明書(鄭某甲)、行政處罰決定書、《水利部關于長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規(guī)劃(2016-2020)的批復》、《荊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告》、委托協(xié)議書(公安機關委托荊州市建強港務公司稱重、變賣搜繳的河砂);3.證人證言:證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譚某某、鄭某乙、倪某某、趙某某、楊某某、呂某某、汪某某、伍某某、潘某某等證言;4.被告人朱某甲、鄧某某、鄭某甲、董某某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鄧某某、鄭某甲、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鄧某某、鄭某甲、董某某在長江禁采水域非法采砂,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甲主動投案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鄭某甲有犯罪前科,應酌定從重。被告人朱某乙、鄧某某、鄭某甲、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就依法從輕。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甲、鄧某某、鄭某甲六個月至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國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97254****;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87247****;被告人鄭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92790****;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2721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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