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薛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薛檢一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22197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湖南省雙峰縣**鎮(zhèn)**村**組。2011年11月10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22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住湖南省雙峰縣**鎮(zhèn)**村**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01198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農民,住湖南省**鎮(zhèn)**路**路**號。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王某某通過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15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作業(yè)操作證》;
2、2020年6月10日,郝某某通過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18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中學畢業(yè)證》;
3、2020年7月10日,陳某某通過**圖文廣告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19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大學畢業(yè)證》,被告人朱某乙又聯系被告人朱某丙偽造該證;
4、2020年7月18日,徐某某通過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2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山東省滕州市**畢業(yè)證》及《山東省普通**學生學業(yè)成績合格證》,被告人朱某乙又聯系被告人朱某甲偽造該證;
5、2020年7月17日,李某某通過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乙以26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頁棗莊市公安局臨山派出所《**登記卡》,被告人朱某乙又聯系被告人朱某丙偽造該證;
6、2020年7月15日,穆某某通過微信委托被告人托朱某乙以400元的價格偽造《**所有權證》和《**戶口簿》,被告人朱某乙又聯系被告人朱某丙偽造該證;
7、2020年8月3日,張某某通過微信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江蘇省**中學畢業(yè)證》;
8、2020年8月4日,陳某某通過中間商“小魚”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中學畢業(yè)證》;
9、2020年5月3日,黃某某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畢業(yè)證》;
10、2020年8月初,江某某所在公司王某某、陳某某過中間商“**”以300元的價格委托被告人朱某甲為江某某偽造上海市《**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11、2020年8月3日,劉某某通過中間商“**”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6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上海市《**權證書》;
12、2020年8月3日,徐某某過中間商“劉某某”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一本《**初級資格證書》;
13、2020年8月9日左右,顧某某通過中間商“劉某某”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價格為耿某某和顧某某偽造了兩本上海市《**職工上崗證書》;
14、2020年7月底,劉某某通過中間商“小某某”委托被告人朱某甲以2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了一本《**證》;
15、2020年7月16日,魏某某通過微信委托朱某某(另案處理)以300元的價格為其偽造《**證》和《**證明》,朱某?。戆柑幚恚┯致撓当桓嫒酥炷骋?,被告人朱某乙又聯系被告人朱某丙偽造該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某、郝某某、陳某某等人證言,提取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丙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棗莊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文萍
???????????????????????????????????????????????張雪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丙現羈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訴訟卷六冊,光盤七張、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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