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訴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1196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興化市**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興化市**家**巷**號。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無證行醫(yī),分別于2009年9月15日、2016年1月12日被興化市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罰款人民幣2000元、罰款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又因涉嫌非法行醫(yī)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興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行醫(yī)罪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且曾兩次因非法行醫(yī)被衛(wèi)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再次在其租賃的位于興化市**新區(qū)**苑**幢**號車庫內(nèi)非法行醫(yī)。分述如下:
1.201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通過問詢、測量血壓等檢查行為并判斷疾病、開具藥物進行輸液,對成某某進行診療活動。
2.201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通過問詢、測量體溫、血壓等檢查行為并判斷疾病、開具藥物進行輸液,對鄒某某進行診療活動。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興化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基本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成某某、鄒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興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5.被告人朱某某出具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曾兩次因非法行醫(yī)被衛(wèi)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再次非法行醫(y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y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如符合條件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云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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