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金檢一部刑訴〔2020〕1402號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微微,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251994********,漢族,大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浙江省象山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上海市普陀區(qū)**村**號**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于2020年4月9日報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4月15日指定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信息網絡在“奶茶配送屋”、王者榮耀等33個微信群內發(fā)布賣淫招嫖信息,上述微信群成員累計達12,773,去重后為5,413,減去發(fā)送信息后加入成員數(shù)后的數(shù)量為5,104。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傳喚至公安機關,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封存筆錄及封存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朱某某處扣押到涉案蘋果手機一部并予以封存的事實。
2.公安機關出具的平航手機取證分析報告及截圖,證實公安機關對從被告人朱某某處扣押的蘋果手機進行檢驗,對微信數(shù)據進行提取,獲取了被告人朱某某的涉案微信信息、加入的微信群群名情況及在涉案微信群內發(fā)布招嫖信息的情況。
3.被告人朱某某微信群內發(fā)送違法犯罪信息整理匯總表,證實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賬號為“vivian_z_h_u_”的微信號在33個微信群內發(fā)布招嫖信息,微信群成員累計達12,773,去重后為5,413,減去發(fā)送信息后加入成員數(shù)后的數(shù)量為5,104。
4.公安機關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朱某某的年齡等身份情況。
5.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經過。
6.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朱某某的年齡等身份信息。
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經其簽字確認的微信截圖,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利用網絡發(fā)布違法犯罪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施翀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聽取值班律師意見材料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fā)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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