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1525號
1.被告人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161X,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9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2.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201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區(qū)**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9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3.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201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9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4.被告人顏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165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9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朱某某、彭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四名被告人及其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購毒者李某某、張某某因自己吸食毒品,多次向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朱某某、彭某某等人購買毒品,具體經過如下:
2020年7月20日、7月21日、8月21日、9月1日,購毒者張某某先后四次通過支付寶每次轉賬400元給被告人顏某甲購買毒品,每次交易毒品時被告人顏某甲均容留購毒者張某某在其車牌號為贛c*****的汽車內吸食毒品。
2020年9月11日18時許,購毒者李某某轉賬500元至被告人顏某乙購買毒品,被告人顏某乙隨即截留100元后轉賬400至被告人顏某甲購毒,且被告人顏某乙在本次轉賬之前幾分鐘轉賬了350元向被告人顏某甲購買毒品。被告人顏某甲購好毒品后容留被告人顏某乙與顏某乙朋友在其汽車上吸食部分所購毒品,剩余的毒品由被告人顏某乙準備在**小區(qū)交給購毒者李偉建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并當場從被告人顏某乙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0.28g。經鑒定,上述搜查出的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10日中午,購毒者李某某支付480元向被告人彭某某購買毒品,被告人彭某某收取毒資后向“周毛”購買了500元的毒品,并將所購毒品分走三分之一。
2020年9月11日18時許,購毒者李某某支付300元向被告人朱某某購買毒品,被告人朱某某收取毒資后向豹子購好毒品后將毒品放至在**區(qū)**鎮(zhèn)**銀行門口的電箱處,電話讓購毒者李某某去取。經稱重,該毒品凈重0.41g.經鑒定,上述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發(fā)后,被告人顏某甲、朱某某、彭某某、顏某乙均被抓獲歸案。
綜上,被告人顏某甲販賣毒品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五人次;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顏某乙販賣毒品均一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毒品;2.受案登記表等書證;3.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4.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顏某乙、朱某某、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甲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顏某乙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顏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顏某甲犯數(shù)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嬌
(院?。?/span>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均羈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碟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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