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朱某1,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79********,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豐城市**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0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05年6月17日被逮捕,于2005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審釋放。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27日被豐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2,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60********,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豐城市**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05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27日被豐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3,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7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經豐城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7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附**號,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經豐城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8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經豐城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71********,漢族,高中文化,司機,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05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經豐城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4,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7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05年4月13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有聚眾斗毆罪,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經豐城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2、朱某1、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3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并案處理,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2、朱某1、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3、朱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將朱某2、朱某1、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涉嫌聚眾斗毆案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2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5年3月21日下午,在豐城市**鎮(zhèn)政府干部楊某乙等人召集下,被告人楊某某、朱某1與朱某5(另案處理)、朱某6(已判刑)四人代表**村一房,與本村五房代表朱某7、朱某8等人在朱某7家挖砂向小組抽成事宜進行協(xié)商,后雙方意見發(fā)生分歧,引發(fā)口角,朱某7說:“你們打得贏就去挖,打不贏就不要挖。”,矛盾進一步激化。朱某5等四人迅速離開了朱某7家,來到贛江邊,告訴正在船上做事的朱某9(另案處理)、朱某10(另案處理)、朱某11(另案處理)、楊某丙(在逃)及被告人朱某某、朱某2、陳某某、朱某3、徐某某。大家都很氣憤,說要去打。朱某5、朱某6叫大家穿好迷彩服,戴上安全帽,去找朱某7出氣,朱某6打電話叫朱某12(另案處理)集合,朱某12叫上朱某13(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朱某4同去。朱某5、朱某6、朱某某、朱某3、朱某2、朱某1、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等16人手持梭鏢、鐵棍等兇器,統(tǒng)一著迷彩服,戴安全帽沖向朱某7家,與朱某7、朱某8、朱某14等人打斗,朱某5手持梭鏢刺傷被害人朱某15頭部,導致朱某15倒地,被送到南昌市九四醫(yī)院救治無效,于2005年4月12日死亡(死亡原因系頸髓損傷死亡)。朱某9手持梭鏢刺傷朱某8,朱某某用梭鏢刺傷朱某14腹部。朱某10、朱某11、朱某13、朱某12持械站在朱某7家門口。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朱某7、朱某8、朱某14為輕傷甲級。熊某某為輕微傷甲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于某某、朱某16、朱某17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朱某8、朱某7、熊某某、朱某14、朱某15的陳述;5.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朱某3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朱某3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朱某3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朱某2、朱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朱某3屬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方迎霞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朱某1、朱某2現羈押在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楊某某、徐某某、陳某某、朱某4、朱某3、現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9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具結書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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