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4221984********, 漢族,小學文化,系黑龍江省**縣**鄉(xiāng)**村農民,無固定住所。2007年2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富錦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2007年8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黑龍江省綏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黑龍江省寶泉嶺農墾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3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2015年6月25日因毆打他人被綏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2019年5月18日因毆打他人被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勝利派出所罰款人民幣500元。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盜竊被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經本院以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富錦市公安局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富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6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中午,在富錦市長安鎮(zhèn)新立村,被告人朱某某采取跳窗等手段,進入被害人劉某某經營的奎明食雜店內,竊取人民幣1,200元、6盒玉溪牌香煙和2盒利群牌香煙(價值人民幣145.42元)。案發(fā)后,已返還被害人人民幣300.00元,其余贓款、贓物被其揮霍。
2.2019年10月27日10時許,在富錦市長安鎮(zhèn)新立村,被告人朱某某采取同樣手段,再次進入被害人劉某某經營的奎明食雜店內,竊取人民幣296.00元和2盒玉溪牌香煙(價值人民幣40.28元),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現(xiàn)后,被告人朱某某將三條泰山牌香煙、兩條藍盒靈芝牌香煙、一條林海靈芝牌香煙(價值人民幣309.20元)放在食雜店內的桌子上后逃離現(xiàn)場。案發(fā)后,贓款和贓物已返還被害人。
經偵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在富錦市被群眾抓獲扭送至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富錦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扣押及返還物品清單等;
2.證人蘇某某、李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富錦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鑒定結論書;
6.富錦市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7.視聽資料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部分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對其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在偵查環(huán)節(jié)開始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勝利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富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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