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陵檢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204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因盜竊他人財物,于2015年5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盜竊他人財物,于2017年3月1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盜竊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9時許,被害人孫某某在陵水縣英州鎮(zhèn)清水灣阿羅哈酒店附近海邊游玩,將背包放在附近沙灘處,被告人朱某某趁其不備,將孫某某的背包盜走。經查,背包內有一部華為榮耀V10手機、一塊依波牌女士手表和現(xiàn)金人民幣500元(以下幣種同)。次日,公安民警在陵水縣英州鎮(zhèn)加油站處將朱剛抓獲,在朱某某處扣押被盜手機、手表,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孫某某,現(xiàn)金500元已被朱某某花銷完畢。
經鑒定,被盜竊的華為榮耀V10手機價格為105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一部、女士手表一只;
2.書證:人口基本信息查詢、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據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偵查說明等;
3.證人唐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陵水縣價格認定結論書;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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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姚??勛
????????????????????書?記?員:羅亞親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陵水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檢察卷1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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