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杞檢一部刑訴〔2020〕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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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女,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1197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杞縣,住河南省杞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杞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下午18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開封市杞縣**鎮(zhèn)**街**服裝店試衣間試衣服時,將朱某某放在試衣間里的一部華為navo5 pro手機盜走。經杞縣價格鑒定認證中心認證,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15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陶鴻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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