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舟普檢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902********4415,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住**街道**家**號。因涉嫌盜竊罪,經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決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區(qū)**街道**城小區(qū)以攀爬欄桿的方式進入被害人方某某位于*幢**室的家中,從一樓客廳酒柜內竊得1瓶貴州茅臺酒(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300元),爾后逃離現(xiàn)場并以700元人民幣的價格銷贓。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方某某全部經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等;2.證人證言:證人陶某某、林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舟山市普陀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鐵玲
?????????????????????????????檢察官助理?王忠良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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