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公一刑訴〔2020〕225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21990********,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住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17年12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07月06日14時許前往昆明市五華區(qū)****小區(qū)**棟**單元送外賣,后乘坐電梯下樓時因心急,用腳踢了電梯兩道門連接處一腳,后導致電梯門損壞,電梯停止運行。后經(jīng)昆明**電梯有限公司對電梯進行維修,朱某某的此次行為造成電梯門機、轎門、廳門上坎、廳門、小門套、廳門鎖、廳門地坎等部位損壞。后經(jīng)五華區(qū)發(fā)改委鑒定,損壞金額達8130元。2019年07月06日,民警電話通知后朱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電梯;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3.證人證言:證人孔某某等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朱某某踢電梯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踢踹運行中的電梯,導致電梯卡死停止運行,損失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保亞萍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審,電話:135292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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