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天檢刑訴〔2020〕262號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2281964********,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qū)**號。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在廣州市天河區(qū)**街**號**房(廣州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害人彭某某因朱某某女兒讀書退款的問題發(fā)生口角,繼而朱某某毆打彭某某,致使彭某某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關節(jié)面(經(jīng)鑒定,彭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發(fā)地點照片等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的陳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6.??勘驗筆錄等筆錄;
7.??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九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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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黃華麗?????????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天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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