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定檢一部刑訴〔2020〕247號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遠縣人,身份證號碼3411251975********,漢族,小學文化,駕駛員,住定遠縣**鎮(zhèn)**巷**號**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定遠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定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楊某某(已判決)在定遠縣**鎮(zhèn)**村**組非法開采河砂,仍親自或者安排他人前往購買,購買次數(shù)在10次以上,累計購買河砂8000噸。經(jīng)華東****勘查局***地質(zhì)隊鑒定,滁州市定遠縣**鎮(zhèn)**村**組非法開采河沙點開采的原砂屬于建設(shè)用砂中的天然砂,原砂中的砂粒為礦產(chǎn)資源。經(jīng)定遠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朱某某購買的8000噸河砂價值40萬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動到定遠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定遠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5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杜某某、方某某、賈某某證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辯解;
4.華東****勘查局***地質(zhì)隊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收購10次以上,價值400000元人民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檢察員:胡寶忠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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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在定遠縣**鎮(zhèn)**巷**號**室的家中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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