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584號
被告人朱某某,綽號黃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682198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鎮(zhèn)**房**號。曾因涉嫌搶劫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深圳市松崗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強迫交易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趙某己(另案處理)在寶安區(qū)松崗街道**村以承租名義圈了一塊地,成立一個大巴車的車站,起名為**車站。隨后,趙某己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使用強迫、威逼利誘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乙、廖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潘某某、趙某丁等人車隊的大巴車輛進入**車站停車拉客,并收取每臺車每月500元的停車費以及每一位乘客30至50元的人頭費,另每部車收取100元-200元的誤餐費,春運期間收取的人頭費翻倍。趙某己還指使朱某某等人以阻攔大巴車行駛、砸車、阻攔乘客上車等手段對在**車站外上客的大巴車司機進行威脅恐嚇,并以每位客人50元-70元的價格強行向大巴車工作人員收取人頭費,以達到讓大巴車到**車站內停車上客的目的。
2019年5月22日,**車站因非法經營被交管部門行政處罰。2019年9月5日14時許,被告人朱某某于在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工業(yè)內部道路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記賬本,手機一部,手機SIM卡一張等;2.書證: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抓獲經過,前科劣跡查詢情況說明,扣押清單等: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己、趙某戊、黃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覃某甲、覃某乙、廖某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潘某某、趙某丁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凱玲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被扣押物品暫扣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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