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3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揚州市**路**號**幢**室(戶籍所在地淮安市金湖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儀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儀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朱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雷振發(fā)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在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期間,注冊代理賬戶并發(fā)展會員,與賭博網(wǎng)站按協(xié)議從中分成牟利,先后接受賭客居某某、陳某某投注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6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賭博網(wǎng)站其代理賬戶內,為賭客居某某開設會員賬戶(用戶名men8****)用于賭博,先后接受賭客居某某投注總計人民幣8000元。
2.2016年初,被告人朱某某在**賭博網(wǎng)站其代理賬戶內,為賭客陳某某開設會員賬戶(用戶名men8****)用于賭博,先后接受賭客陳某某投注總計人民幣93466元。
被告人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居某某、陳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云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在揚州市**路**號**幢**室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 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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