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5811994********,漢族,中專文化,工人,住常熟市**街道**村**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經(jīng)該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朱某某,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23時許,酒后至常熟市**街道**村**號后門附近,為發(fā)泄情緒,采用車鑰匙劃車身的手段致被害人唐某某、蔣某某停放在此的牌號為蘇A7V***的黑色豐田漢蘭達汽車、牌號為蘇E7****的黑色江淮瑞風汽車、牌號為蘇E5****的銀灰色哈弗汽車損壞。
經(jīng)鑒定,三輛汽車損毀價值共計人民幣45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車鑰匙1把(系照片);
2.書證:車輛照片、收條、諒解書等;
3.證人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唐某某、蔣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常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8.常熟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俞政維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盤1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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